招标人 |
名称:泾县榔桥镇人民政府 |
地址:泾县榔桥镇榔黄路1号 |
|
代理机构 |
名称:******有限公司 |
地址:宣城市泾县经济开发区箬帽路39号 |
|
项目名称 |
宣城市泾县榔桥镇黄田村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建设工程项目EPC |
项目编号 |
JX-GC-GK-****** |
开标时间 |
2024年11月26日09时00分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地址:泾县泾川镇泾川大道西侧林苑小区12幢14号(联合体牵头单位)、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三号西京三号3号楼1901室(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投标报价:******.40元 |
|
工期:24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8.45分 |
|
施工项目负责人:徐春亚 ;设计项目负责人:朴敏 |
|
相关证书名称: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设计:市政工程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皖******6341;******B042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地址:泾县泾川镇谢园东路红星雅园1幢108号(联合体牵头单位)、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康定市康定炉城镇东方阿尔卑斯情歌风情小镇二期3幢2单元X2-12-3号(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投标报价:******.00元 |
|
工期:24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8.45分 |
|
施工项目负责人:张丹凤 ;设计项目负责人:袁林 |
|
相关证书名称: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设计:建筑设计专业高级工程师 |
|
证书编号:皖******0535;ZGB******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第三中标候选人 |
名称:******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单位) |
地址:泾县泾川镇桃花潭西路176号2幢201室(联合体牵头单位)、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区紫云路与湖北路交口蓝山CBD15层1522(联合体成员单位) |
|
投标报价:******.00元 |
|
工期:240日历天 |
|
质量标准:合格 |
|
综合得分:98.43分 |
|
施工项目负责人:高芸银 ;设计项目负责人:牛猛 |
|
相关证书名称:施工: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设计:道路桥梁工程师 |
|
证书编号:皖******1584;****** |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
|
企业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乙级 |
|
投标资格业绩:/ |
|
企业业绩:/ |
|
设计项目负责人业绩:/ |
|
其他:/ |
|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 |
被否决投标情况说明(单位、否决依据和原因) |
1、******有限公司******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公示时间 |
2024年11月28日至2024年12月2日 |
其他 |
一、若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异议。投标人应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异议。招标人联系人:祝工,联系电话:******,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建设局提出投诉,投标人可通过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登录电子交易系统在线书面提交,联系电话:0563-******。 三、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1、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有授权委托书,签字并加盖公章),提交书面异议。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对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恶意异议、一年内三次及以上异议均查无实据的投标人,将按照《宣城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评审情况一览表:评审情况一览表.pdf |